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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明 标 准

 
1 、道 路 照 明 分 类
 
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
3.4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
阈值增量T1(%)
最大
初始值
环境比
SR
最小值
平均亮度
Lav
(cd/m2)
总均匀度
Uo
最小值
纵向
均匀度
UL
最小值
平均照度
Eav(lx)
维持值
均匀度
UE
最小值
快速路、主干路
(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次干路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支路 0.5/0.75 0.4 8/10 0.3 15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          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4.1 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
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30/5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3.4.1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业区 20 7.5 4
居住区 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商业区 15 5 3
居住区 7.5 1.5 1.5
流量小的道路 商业区 10 3 2
居住区 5 1 1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1、光 源 选 择
 
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的规定。
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方式和设计要求

 1 、照 明 方 式
 
1.1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2)。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
(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d)中心对称布置;(e)横向悬索布置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经计算后确定。

 
表1.2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截  光  型 半  截  光  型 非  截  光  型
布置方式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单侧布置 H≥Weff S≤3H H≥1.2Weff S≤3.5H H≥1.4Weff S≤4H
双侧交错布置 H≥0.7Weff S≤3H H≥0.8Weff S≤3.5H H≥0.9Weff S≤4H
双侧对称布置 H≥0.5Weff S≤3H H≥0.6Weff S≤3.5H H≥0.7Weff S≤4H
 
                                  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1.3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5.1.3)。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              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              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              通过计算确 定;
    2)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3)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和垂线交角不宜超过65°;
    4)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


                             (a)                                  (b)                                (c)                 

   图1.3 高杆灯灯具配置方式
                                                           (a)平面对称;(b)径向对称;(c)非对称
 

2、 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2.1 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
    2) 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3 )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2.2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
    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
    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
    4) 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5.2.2-1);
    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图5.2.2-2)。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要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
 
                              图2.2-1 T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图2.2-2 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2.3 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径在1000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
    2 )半径在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50%~70%(图2.3-1),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2.3-2);


 图2.3-1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图2.3-2 反向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3 )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3-3);
    5)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a)                        (b)
 图2.3-3 转弯处的灯具设置
 (a)不正确;(b)正确

2.4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
2.5 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衔接,该区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应符合规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装的灯具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垂直照度;
    2 )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要求。
2.6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应提供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要求。

2.7 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和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
    2)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
    3)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格栅的灯具;
    4)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不宜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
2.8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2)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
    3)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50lx。并应提供适当的垂直照度。
2.9 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紧邻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作相应调整。当桥面照度小于2lx、阶梯照度小于5lx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
    2)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lx,阶梯照度宜适当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2:1;
    3)应防止照明设施给行人的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
2.10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叉口的照明应使驾驶员能在停车视距以外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
    2)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有助于识别装设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标志或路面上的标线。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
    3)交叉口轨道两侧道路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灯具的光分布不得给接近交叉口的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
2.1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灯光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混淆;
    2)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航空部门有关规定,并应与其取得联系。
2.12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
    2)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
    3)当道路与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
    2)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2.14 对有照明设施且平均亮度高于1.0cd/m2的道路(或路段)与无照明设施的到(或路段)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2.15 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
    2)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
    3)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
     (1)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
     (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
     (3)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
2.16 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要求;
    2)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3)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
2.17 人行横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人行横道应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到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可根据需要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档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
    3)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3、 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

 3.1 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行驶机动车的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装饰性照明时,应将装饰性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结合设计,装饰性照明必须服从功能性照明的要求。
3.2 应合理选择装饰性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性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应防止装饰性照明的光色、图案、阴影、闪烁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3.3 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不得干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辨认。